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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港澳高速许昌段“10·22”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情况报告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5-12-10 09:14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2025年10月22日00时15分许至0时27分许,河南省许昌市G4京港澳高速751KM+600M处发生涉及五车的交通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

为全面梳理引发事故的交通安全隐患问题,科学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对策,有针对性地开展事故处理和预防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10月23日,许昌支队牵头成立了京港澳高速许昌段“10·22”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查清了事故相关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事故发生情况

2025年10月22日0时15分许,张某驾驶豫Q318G5轻型货车由北向南沿京港澳高速行驶至751KM+600M西半幅处时,因右后轮爆胎致车辆侧翻。豫Q318G5轻型货车驾驶员张某和乘车人王某某被困车内。

2025年10月22日0时16分许李某某驾驶豫QH3299重型货车因躲避豫Q318G5轻型货车与货车刮擦后与中央护栏相撞,豫Q318G5轻型货车及所载收割机停于第二、第三行车道,豫QH3299重型货车停于左侧路肩和第一行车道内。随后李某某将张某从车内救出。

2025年10月22日0时25分许,吴某某驾驶津KNT126小型普通客车进入事故地点,先与设置警示标志后返回的张某相撞,又与侧翻的豫Q318G5轻型货车底部相撞。津KNT126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吴某某和该车乘车人马某某未下车。张某被撞后自行转移到安全地带,王某某被困在车内。

随后,广西博白县驾驶人庞某某驾驶粤AG56378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事故地点时,车辆与豫QH3299号重型货车尾部相撞,粤AG56378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庞某某自行下车转移至安全地带。

2025年10月22日0时27分许,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驾驶人王某德驾驶豫K300ZR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事故地点时,车辆分别与津KNT126小型普通客车右后车身和粤AG56378小型普通客车右侧车身发生碰撞,导致津KNT126小型普通客车被豫QH3299重型厢式货车与豫K300ZR轻型厢式货车挤压变形,豫K300ZR轻型厢式货车前部与豫QH3299重型厢式货车尾部发生碰撞。以上事故共造成津KNT126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吴某某、乘车人马某某和豫K300ZR轻型厢式厢式货车驾驶人王某德3人当场死亡、豫Q318G5轻型栏板货车驾驶人张某和乘车人王某某受伤,五方车辆及豫Q318G5轻型栏板货车所载收割机、豫K300ZR轻型厢式货车所载货物不同程度损坏的后果。     

二、处置及调查情况

(一)接处警及救援处置情况。

2025年10月22日00时30分,许昌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手机号177XXXX8955(过路司机韩某某)报警:“在京港澳高速许昌东高速口位置发生车祸了,看到两辆货车侧翻,后续有车又撞上去了,因为是过路车没有停,其它情况不明。指挥中心即指令许昌市交通管理支队第一高速公路执勤大队值班人员谢延辉警组出警,民警于00时46分到达事故现场,发现现场事故车辆多辆,有人被困车内,谢延辉立即向大队长王轶打电话报告事故现场情况,并拨打119应急救援电话;00时53分许昌市立医院120救护车到达现场、01时02分119救援车辆到达现场后立即展开救援工作,被困人员解救出来后,经现场急救医务人员确认被困津KNT126小型普通客车车内两人和豫K300ZR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已死亡,其余两名伤者被送往许昌市立医院救治,凌晨3时许,事故现场勘查清理完毕,道路恢复通行。

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许昌市公安局副局长李超、许昌市交通管理支队长周松胜、副支队长赵红欣、刘鹏等接到警情报告后,立即带领支队相关人员赶往事故现场,察看现场情况,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并做好善后等处理工作。

许昌支队立即行动,抽调专业人员组成抢险救援组、医疗救助组、事故调查取证组、舆情管控组、善后处理组等开展工作,截至目前,死者及伤者家属情绪稳定,网上无负面舆情。

(二)现场勘查情况。事故现场位于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北向南751KM+600M处,行政区域位于许昌市建安区境内,道路呈南北走向,路侧有护栏,双向8车道,设有应急车道,行车道为3.75米,应急车道为3米,沥青路面,道路平直,路面完好,事故地点夜间无照明,视线正常。其中轻型蓝牌货车侧翻,所装载货物掉落路面,占据第二、第三车道全部,黄牌重型货车占据左侧路肩和第一车道,其中小型普通客车位蓝牌轻型货车车底中部位置。

(三)调查取证情况。经调查,2025年10月22日0时15分许,驾驶员张某驾驶豫Q318G5轻型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京港澳高速751KM+600M西半幅时,因右后轮轮胎爆胎导致车辆侧翻,后驾驶员李某某驾驶豫QH3299重型货车与豫Q318G5轻型货车相撞并与中央隔离带护栏相撞,2025年10月22日0时25分许驾驶人吴某某驾驶津KNT126小型普通客车先与设施警示标志后返回的张某相撞,又与侧翻的豫Q318G5轻型货车车底部相撞。随后,庞某某驾驶粤AG56378小型普通客车与豫QH3299号重型货车尾部相撞。2025年10月22日0时27分许,王某德驾驶豫K300ZR号轻型厢式货车分别与津KNT126小型普通客车右后车身和粤AG56378小型普通客车右侧车身发生碰撞,导致津KNT126小型普通客车被豫QH3299重型厢式货车与豫K300ZR轻型厢式货车挤压变形,豫K300ZR轻型厢式货车前部与豫QH3299重型厢式货车尾部发生碰撞。

(四)检验鉴定情况

1、委托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对吴某某、马某某的死亡原因进行检验鉴定;

2、委托陕西立信司法鉴定所对事故车辆豫Q318G5轻型货车行进中轮胎爆胎原因进行鉴定分析;

3、委托陕西立信司法鉴定所对豫QH3299重型货车尾部灯光及安全防护装置进行鉴定;

4、委托陕西立信司法鉴定所对津KNT126小型普通客车、粤AG56378小型普通客车、豫K300ZR轻型厢式货车的车速、制动、灯光、转向进行鉴定分析;

5、委托陕西立信司法鉴定所对事故车辆豫K300ZR轻型厢式货车的车速、制动、灯光、转向进行鉴定分析;

6、委托陕西立信司法鉴定所对所有事故车辆的痕迹进行比对鉴定;对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综合(本次交通事故过程分析)进行鉴定。

7、委托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车辆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和是否存在毒驾进行鉴定,对事故车辆乘车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

8、委托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中的死亡人员吴某某和马某某死亡原因分析及成伤机制进行鉴定。

三、涉事车辆、驾乘人员情况

(一)涉事豫Q318G5轻型货车,登记所有人:杜某真,住址:河南省汝南县三桥镇杜庄村,实际车主:王某某,该车未办理过户手续,车辆状态:违法未处理,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6月24日。该车近三年有4条违章记录,未处理1条。投保有机动车强制责任险,承保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险承保金额:100万,承保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豫QH3299重型货车,登记所有人:驻马店优泰物流有限公司,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兴业大道与置地大道交叉口东北角大力天骏公司办公室二楼205室,车辆状态:正常,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3月5日。该车近三年有1条违章记录,已全部处理完。投保有机动车强制责任险,承保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业险承包金额150万元,承保公司: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津KNT126小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刘某华,住址:天津市蓟县桑梓镇后辛庄村1区4排2号,车辆状态:违法未处理,初次登记日期:2016年5月5日。该车近三年无违法记录。投保有机动车强制责任险,承保公司:珠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粤AG56378小型新能源汽车,登记所有人:梁某瑞,地址:广东省阳西县篢镇兴华社区教育南路92号鸿润商住小区D17幢502房,车辆状态:正常,初次登记日期:2023年11月20日。该车近三年违法记录8条,已全部处理完毕。投保有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商业险承包金额200万元,承保公司: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豫K300ZR轻型厢式货车,登记所有人:王某德,地址:河南省许昌县小召乡岗曹村,车辆状态:正常,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12月12日。该车近三年违法记录3条,已全部处理完毕。投保有机动车强制责任险,承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二)豫Q318G5轻型货车驾驶员:张某,男,54岁,准驾车型:C1D证,驾驶证状态:正常,家住河南省汝南县三门闸乡黄庙村韩庄2号。该驾驶人近三年违法记录4条,已全部处理。

豫QH3299重型货车驾驶人:李某某,男,39岁,准驾车型:A2证,驾驶证状态:正常,登记住址:河南省扶沟县吕潭乡杨湾行政村。该驾驶人近三年违法记录5条,已全部处理。

津KNT126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吴某某,男,37岁,准驾车型:B2证,驾驶证状态:正常,登记住址:天津市蓟州区桑梓镇后辛庄村2区4排2号。该驾驶人近三年违法记录无。

粤AG56378小型新能源汽车驾驶人:庞某某,男,42岁,准驾车型:C1证,驾驶证状态:正常,登记住址:广西博白县博白镇南州北路049号。该驾驶人近三年违法记录无。

豫K300ZR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王某德,男,36岁,准驾车型:C1证,驾驶证状态:正常,登记住址:河南省许昌县小召乡岗曹村。该驾驶人近三年违法记录无。

津KNT126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马某某,男,家住河北省围场县学府花园11号楼3单元101。

豫Q318G5轻型货车乘车人王某某,男,67岁,家住河南省汝南县汝宁镇校场街15号。

四、伤员救治情况

事故发生后,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迅速联合许昌市立医院开通绿色通道对伤员进行救治工作,并要求救助基金立即参与提供充足的救助资金保障。

1、豫Q318G5轻型货车驾驶员张某,受伤后在许昌市立医院救治,目前已出院。

2、豫Q318G5轻型货车乘车人王某某,受伤后在许昌市立医院救治,目前已出院。

五、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张某驾驶豫Q318G5轻型货车侧翻后以及后续李某某驾驶豫QH3299重型货车发生事故后,两车驾驶员摆放反光警示标志不符合规定,不能够对后方车辆起到足够的警示作用,对后续车辆发生事故产生一定的影响;后续车辆驾驶员观察不力,遇到险情采取措施不当,是事故发生的另一方原因。

六、事故复盘开展情况

事故发生后,河南省交警总队立即派出工作组同许昌支队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依据“人、车、路、企和管理全链条要素”开展复盘工作:

(一)人的因素

1、经调查,事故中所涉及的车辆驾驶员事发前均未发现存在疲劳驾驶情况。

豫Q318G5轻型货车驾驶员张某于2025年10月21日22时驾驶车辆从焦作市修武县上高速公路返回汝南。

豫QH3299重型货车李某某2025年10月21日23时驾驶车辆在航空港北收费站上京港澳高速公路去合肥送快递。

津KNT126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吴某某在事故中死亡。

粤AG56378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庞某某2025年10月21日晚八九点钟在鹤壁服务区修补轮胎,然后休息了四十分钟左右。

豫K300ZR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王某德2025年10月22日0时08分在长葛收费站进入京港澳高速公路。

通过溯源手机流量实施产生情况进行比对,事故发生前均未发现使用手机分心驾驶情况;

2、经鉴定,事故中所涉及的车辆驾驶员均未存在酒驾、毒驾的行为。

3、机动车驾驶员安全驾驶意识淡薄,夜间行驶时未进行全面的观察;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事故后有安全意识,如豫QH3299重型货车驾驶员李某某在紧急情况下知道及时摆放警示物(其驾驶的车内副驾驶位置放置有三脚架警示标牌,但事故发生后散落在车内,右侧车门无法打开)以及打开手机闪光灯,提醒后方来车,但是其摆放的警示物不符合规定,不能够有效的起到警示作用。

(二)车的因素

经委托陕西立信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驾驶的豫Q318G5轻型货车经鉴定车轮爆胎原因为:豫Q318G5江淮牌轻型栏板货车右后轮外侧轮胎事故前缺失,无法鉴定;右后轮内侧轮胎为事故前受压爆胎。

通过开展调查,豫Q318G5轻型货车办理有跨区作业证,登记信息与车上所载收割机号牌一致,收割机为车主王某某购买,此次运输收割机的行为仅服务于车主的个人生产生活且不涉及费用结算,该车辆的性质也为非营运车辆,因此,此次事故中豫Q318G5轻型货车载运收割机的行为不属于非法营运行为且该车辆不存在违规改型的情况,但是豫Q318G5轻型货车存在超载的违法行为(豫Q318G5轻型货车核定载质量1735千克,运载的收割机质量3390千克)。

豫K300ZR轻型厢式货车存在超载的违法行为(豫K300ZR轻型厢式货车核定载质量1495千克,发生事故后车上货物散落(经对车上剩余货物称重,为3520千克)且货物为日用百货,其载货行为不属于非法营运范畴。

(三)路的因素

事发地点为京港澳高速许昌段,该路段道路平直,视线良好,夜间无路灯照明设施,标志标线齐全,路侧及中央隔离带位置运营单位设置有雾天防撞诱导装置。

(四)企业的因素

豫QH3299重型货车所属的驻马店优泰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驾驶员安全教育均开展到位,对于豫QH3299重型货车驾驶员李某某在紧急情况下知道及时摆放警示物但是警示物不符合规定,不能够有效的起到警示作用的情况,建议驻马店优泰物流有限公司就此事强化对公司驾驶员的安全教育。

(五)管理方面

建议高速交警部门强化发挥联合机制,快速处置警情:联合路政、养护、施救单位,实施“一路多方”协调联动机制,当有特殊情况发生时,各部门及时形成互动,有效保证能够快速救援、快速处置、及时疏通,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和效率,确保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七、工作开展情况及下步工作打算

(一)依法依程序规定尽快完成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及善后处理工作。要求许昌市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公路第一执勤大队对事故全面调查,准确认定事故责任。全力做好死者家属的释法析理和稳控工作。支队按照“三同步五跟进”机制要求,实行24小时网上巡查,持续关注网络舆情、自媒体舆情,严防出现负面舆情。

(二)坚持举一反三,全面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重点对高速公路、市域国省道和农村道路复杂路段开展专项巡逻,对事故易发路段增设警示提醒投入,严查货车超载、客车超员等重点违法行为,进一步提升安全出行意识和防范能力,切实筑牢交通安全防线。

(三)进一步提高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效率,增强应急处置能力。交警、路政、高管等单位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强化高速公路路面管控,加强联勤联动,加大对超速、超载、不安规定车道行驶、未保持安全距离、行车时使用手机等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消除道路安全隐患,提高事故应急处置水平和效率,确保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路面巡查频次,提升事后现场处置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