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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许昌市应急管理局2022年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清单》公告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2-06-29 17:34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深化行政指导,进一步提升法律风险防控措施,我局梳理出应急管理领域2022年度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并制定了相应的防控措施,现将《许昌市应急管理局2022年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清单》予以公布。


许昌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6月29日

许昌市应急管理局2022年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清单

序号

违法

风险点

行政

相对人

风险

等级

法律依据

法律后果

违法行为原因分析

防控措施

责任部门

1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

高风险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存在麻痹、侥幸心理;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不到位

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监管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危化科、工矿科、煤炭科、执法支队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

中风险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存在麻痹、侥幸心理;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不到位

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监管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危化科、工矿科、煤炭科、执法支队

3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生产经营单位

中风险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存在麻痹、侥幸心理;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不到位

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

危化科、工矿科、煤炭科、执法支队

4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危化、矿山、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中风险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存在麻痹、侥幸心理;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不到位

监管部门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台账,提醒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按时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调整时要及时进行考核。

危化科、工矿科、煤炭科、执法支队

5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生产经营单位

中风险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存在麻痹、侥幸心理;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不到位

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按要求开展培训,通过一定的方式如实告知安全生产事项,提醒从业人员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培训考核资料留档备查。

危化科、工矿科、煤炭科、执法支队

6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生产经营单位

低风险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存在麻痹、侥幸心理;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不到位

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建立培训档案,妥善保存,备查。

危化科、工矿科、煤炭科、执法支队

7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生产经营单位

中风险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存在麻痹、侥幸心理;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不到位

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危化科、工矿科、煤炭科、执法支队

8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生产经营单位

高风险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存在麻痹、侥幸心理;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不到位

生产经营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后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根据要求制定演练计划进行演练,演练结果向应急部门反馈,做好预案的修订工作。

危化科、工矿科、煤炭科、执法支队

9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生产经营单位

高风险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存在麻痹、侥幸心理;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不到位

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特种作业工作制度及人员台账,近期对特

种作业人员证件进行复审,严格落实规章制度,禁止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危化科、工矿科、煤炭科、执法支队

10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生产经营单位

低风险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存在麻痹、侥幸心理;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不到位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安全警示标识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警示标识管理台账,将安全警示标识纳入日常安全检查内容。

危化科、工矿科、煤炭科、执法支队

11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生产经营单位

中风险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存在麻痹、侥幸心理;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不到位

及时获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标准落实。

危化科、工矿科、煤炭科、执法支队

12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生产经营单位

中风险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存在麻痹、侥幸心理;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不到位

建立设备管理台账,按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危化科、工矿科、煤炭科、执法支队

13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生产经营单位

高风险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存在麻痹、侥幸心理;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不到位

建立相关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管理规定,加强信息化建设,建成自动报警、联锁、自动保存的信息化装置,配备专人管理。

危化科、工矿科、煤炭科、执法支队

14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生产经营单位

低风险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存在麻痹、侥幸心理;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不到位

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劳动防护用品发

放台账,按照发放标准对职工发放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检验报告。

危化科、工矿科、煤炭科、执法支队

15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生产经营单位

中风险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存在麻痹、侥幸心理;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不到位

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设备信息台账,定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安装和使用就当严格按照设计单位设计的设备进行安装,严格按照技术说明书使用。

危化科、工矿科、煤炭科、执法支队

16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生产经营单位

中风险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存在麻痹、侥幸心理;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不到位

监管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安全设计审查和验收的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危化科、工矿科、煤炭科、执法支队

17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生产经营单位

高风险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存在麻痹、侥幸心理;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不到位

生产经营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评估登记;制定相应的管理

制度并建立管理档案;按制度要求进行监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部门定期检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危化科、工矿科、煤炭科、执法支队

18

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生产经营单位

高风险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存在麻痹、侥幸心理;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不到位

建立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严格按相关要求、程序执行,搞好作业人员的培训、现场防护等工作。监督部门检查危险作业作业票。

危化科、工矿科、煤炭科、执法支队

19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生产经营单位

高风险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存在麻痹、侥幸心理;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不到位

严格落实双重预防工作制度,专人负责、全员参与、从业人员达到手指口述。

危化科、工矿科、煤炭科、执法支队

20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生产经营单位

高风险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存在麻痹、侥幸心理;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不到位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照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开展自查,建立重大隐患台账,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在隐患治理期间确保安全。

危化科、工矿科、煤炭科、执法支队

21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生产经营单位

高风险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存在麻痹、侥幸心理;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不到位

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隐患排查、治理、验收等方面的责任,建立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保证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

危化科、工矿科、煤炭科、执法支队

22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生产经营单位

低风险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存在麻痹、侥幸心理;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不到位

认真检查相关方安全条件和资质,确保相关方符合相关要求。

危化科、工矿科、煤炭科、执法支队

23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生产经营单位

低风险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存在麻痹、侥幸心理;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不到位

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规定各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危化科、工矿科、煤炭科、执法支队

24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生产经营单位

中风险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存在麻痹、侥幸心理;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不到位

按设计要求落实安全距离,认真开展自查,积极整改,使建筑物之间符合安全距离要求。

危化科、工矿科、煤炭科、执法支队

25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生产经营单位

中风险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存在麻痹、侥幸心理;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不到位

设置疏散标志,保持安全门常开,经常开展自查,定期开展演练,使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应急处置措施。

危化科、工矿科、煤炭科、执法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