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许昌市应急管理局委托执法公告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1-01-11 17:50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昌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现将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委托许昌市煤炭工业发展服务中心行使。

上述委托事项自2021年1月1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

委托期间,委托部门和受委托组织应做到以下要求:

一、委托部门应当监督、指导受委托组织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二、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名义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委托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委托组织应当接受委托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四、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其管辖范围内依法行使委托的权力,不得将委托权擅自委托他人行使,不得越权行政。超越管辖和委托范围的行为,将追究受委托组织的相关责任。

许昌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