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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计收费[2003]2303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党政机关短期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1-04-20 10:25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各省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

近年来,我省各级党政机关采取多种方式对干部职工等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和文化知识培训,对提高干部职工等人员的素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培训工作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培训办班过多过滥,缺乏办班行为和收费行为规范。一些地方不管有无必要,以加强管理为由,借助部门职能实施强制培训;一些培训缺乏内容,培训质量差,没能达到相应的效果;一些部门和单位利用办班擅自收取不合理费用,从中牟利,加重了企业、单位和个人负担;一些单位借助培训,组织不相关的游览活动,发放物品,搞不正之风。另外,随着情况的变化,我省原有的培训收费管理政策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加强对党政机关培训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我省培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党政机关短期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我省下发的文件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河南省党政机关短期培训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党政机关短期培训收费的管理,规范培训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各级党政机关部门(包括司法部门)和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的各类培训,包括党政机关授权或委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承办的各类培训。

除上述规定外,党政机关等部门或单位,不得举办指定培训对象的收费性培训班。

第三条 党政机关培训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计委、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培训收费的管理办法和全省性的培训及省直部门或单位面向行业、系统培训的收费管理;各市、县(市)举办的区域性培训的收费,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市、区)价格、财政部门进行管理。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依法组织的各类短期培训,应安排相应的经费保障。没有经费来源,不得举办短期培训。确属需要,又经费不足的,可本着“弥补不足、不得盈利”的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收取培训费用。

第五条 党政机关培训按以下规定向培训学员收费:

1、培训费。一般控制标准为:理论性培训,每人每天不超过15元;业务技能性培训,每人每天不超过20元。每天培训时间不少于6个学时。

对少数培训层次高、内容特殊复杂、费用支出较大的培训,其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但必须经省计委、省财政厅批准。

2、资(材)料费: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可另外收费。由出版社公开发行的教材,按定价收取;培训单位自编或购买外单位的辅导材料或讲义的,按实际印刷工本费或进价收取。

在培训中进行实际操作并有较多材料消耗(材料消耗费用超过培训费用30%)的,可按材料实际成本收取材料费用。

资(材)料费的具体收取金额,由培训单位据实测算,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3、食宿费:按不超过当地关于会议费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4、结业证工本费:发放结业证的培训班,可收取结业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不超过5元。

凡要求下岗职工参加的强制性培训,凭下岗证明,上述收费一律免收。

第六条 培训办班单位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充实培训内容,注重办班质量,提高培训效果。培训办班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不得借机组织游览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第七条 举办培训单位所收培训费,主要用于弥补办班场地租赁、教师酬金、报名考务和组织管理等费用不足,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培训单位在办班前,应按第二条所列批准办班的有关依据和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临时性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时必须按收费项目分项填写票据,收费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九条 培训组织者违反收费管理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由价格检查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条 社会自愿性培训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