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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0-06-01 10:14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严明工作纪律,规范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

(一)全体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不迟到、不早退。办公室负责签到考勤,每周进行公示,办公室每月对考勤签到情况进行汇总。

(二)各科(室)对本科室人员要加强管理和人员考勤,严明工作纪律,确保正常工作秩序。

(三)工作纪律检查,驻局纪检组、办公室、人事宣传训练科对全局人员进行不定期检查,每月抽查不少于一次,抽查结果进行通报,并纳入年度考核,作为年度评优评先的一项依据。

(四)工作期间未能遵守工作纪律而被上级检查机关通报批评的,不得参与年终评优、评先活动。

二、备案

(一)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公务需外出办事的,应填写《许昌市应急管理局外出人员登记表》,注明时间、姓名、外出事由。

(二)如需上班时间前出发外出公务,应提前填写《许昌市应急管理局外出人员登记表》,并在备注注明情况。

(三)登记时须字迹工整、事由清楚、内容真实,若发现弄虚作假的或外出公务者无登记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旷工处理并予以效能问责。

(四)因个人私事需外出办事的,应填写《请假审批表》,按批准权限履行请销假手续。

(五)所有人员任何时间离开许昌必须报备,县级领导干部和各部门负责人报经市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履行相关手续,其他人员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履行相关手续,向办公室报备。

三、请假

(一)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工作日内因事确需请假的,按请销假程序请假。因公出差,应事前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

(二)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各类请假手续。凡请假,本人应事先填写《许昌市应急管理局请(事、病、休)假审批表》,按请假批准权限,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最后交办公室登记、备案。请假批准权限如下:

1.科室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请假一天以上的,经科室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审批。

2.科室负责人请假一天以内的,向分管领导请假;一天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3.县级干部请假需由局主要领导批准。

4.所有工作人员请假后需将请假审批表交办公室。

四、销假

请假人员假满后必须按时返回上班,并及时向领导报告并到办公室销假,确有特殊情况一时难以按期返回的,应及时申请续假,经同意后方可续假,并在请销假审批表上注明情况,未经同意无故超假的视为旷工。提前销假的需经办公室主任核准,本人签字。销假后办公室汇总,人事宣传训练科备案。

五、对违反请销假制度的处理

(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并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没有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二)按照《河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规定,病、事假、出国(境)探亲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6个月的公务员不得进行年终考核;累计超过考核年度3个月的公务员不得参与年终评先、评优,当年和次年不得提拔。

(三)请病假十五天以上的须凭三级以上医院(含三级)出具的有效病休证明及病例请假,销假时需提供医院开具的病历、住院证明及报销证明复印件到办公室销假,不能提供以上证明材料的一律按照无故旷工处理。

(四)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将按照《公务员法》规定,予以辞退。

六、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平时考核优秀等次原则上从全勤人员中产生,其他待遇如下:

(一)病假。应有指定医疗机构病情诊断证明,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1.基本工资: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发计;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2.津贴补贴:工作人员全年病假累计6个月之内的,津贴补贴照发;达到6个月的,从病假的第7个月起,只发给生活性补贴和保留物价福利补贴,工作性津贴,岗位津贴和奖励性补贴等不再发给(改革性补贴,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发放)。

3.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病假累计达到6个月的,当年年终奖一次性奖金不再发给。

4.工作人员病假累计1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医务鉴定,符合国家和我市病退条件规定的,办理病退手续。

5.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给。

(二)事假。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提出事假申请,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休事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日,下同)以内的,工资照发。

2.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从第21天起,每天扣发本人工资的40%(日工资=月工资÷22天,下同)。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停发工资。

4.工作人员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许昌市应急管理局请(事、病、休)假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