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逾期的视为放弃。
2.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的视为放弃。
3.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因本局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