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安全生产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安全生产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信息

督办通知〔2017〕16号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7-08-30 11:0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油气管道安全隐患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评估核查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安委办﹝2016﹞58号)要求,8月中旬,我市委托安全评估机构对全市67处油气管道安全隐患逐一进行了评估,发现9处油气管道处还存在安全隐患(具体隐患情况见附件)。请你单位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原则,督促相关企业迅速整改,并及时与评估机构联系进行复查(联系人、电话:窦金涛15136226768),确保9月9日前整改完毕。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市政府安委会将施行挂牌督办。

各单位整改情况于9月10日前书面(加盖单位公章)报市政府油气管道安全隐患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安全隐患统计情况

2017年8月28日


安全隐患统计情况

一、长葛市(4处)

(一)隐患名称:豫南支线YNZ276#桩青山金汇圈建。 

存在问题:围墙占压管道,厂房与管道安全距离不足,管道上方有高温炉料占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整改建议:应把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的构建筑物拆除,管道沿线两侧各5米的范围内禁止占压和行驶重型车辆。 

(二)隐患名称:豫南支线YNZ352#桩私人养鸡场圈建。 

存在问题:围墙未通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 

整改建议:应把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的构建筑物拆除,改为活动门或铁栅栏。 

(三)隐患名称:洛-驻管道长葛市和尚桥镇蒋庄以南、彭化路以北。 

存在问题:管道部分占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 

整改建议:应把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的构建筑物拆除,改为活动门或铁栅栏。 

(四)隐患名称:豫南支线YNZ279#桩私人沙场占压。 

存在问题:石料厂有重型车辆碾压管道,机械厂有重型车辆碾压管道,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整改建议:应把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的构建筑物拆除,管道沿线两侧各5米的范围内禁止占压和行驶重型车辆。 

二、建安区 (1处)

隐患名称:洛-驻管道许昌县厂房、河街乡贺庄郑庄41km+102m处围墙。 

存在问题:1万m3的油库与民用建筑的安全距离不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石油库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整改建议:1万m3的油库与民用建筑应留出40m的安全距离。 

三、开发区 (2处)

(一)隐患名称:洛-驻管道许昌县苗圃围墙、长村张乡郑庄41km+065m处围墙、厂房占压。 

存在问题:有两个院,共四个围墙占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 

整改建议:应把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的围墙改为活动门或铁栅栏。 

(二)隐患名称:洛-驻管道许昌县锐丰蔬菜基地、长村张乡郑庄41km+794m处围墙、厂房占压。 

存在问题:两个围墙占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 

整改建议:应把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的围墙改为活动门或铁栅栏。 

四、东城区(2处) 

(一)隐患名称:豫南支线YNP172警示牌-YNP173警示牌之间邓庄乡华龙面粉厂大门口简易房占压。 

存在问题:简易房距离管道仅1m,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 

整改建议:应把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的简易房拆除。 

(二)隐患名称:豫南支线YNP169警示牌-YNP170警示牌之间邓庄乡小洪河西树林。 

存在问题:已改线,但改线后管道通过主干道未进行保护,有重型车辆碾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 

整改建议:应把管道通过主干道的部分进行桥涵保护,防止重型车辆直接碾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