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未按照法律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神火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泉店煤矿
处罚内容:罚款玖万元整(¥9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