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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许)煤安罚〔2022〕008号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2-04-01 16:02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违法事实:未按照法律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神火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泉店煤矿

处罚内容:罚款玖万元整(¥9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