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许昌销售分公司油库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处罚依据:《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设置紧急避险救生设施的。
行政相对人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许昌销售分公司油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