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1、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禹州市中巨升贸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