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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应急罚〔2023〕6号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3-05-15 16:43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违法事实:1、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禹州市中巨升贸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