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安全生产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安全生产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公示

豫(许)煤安罚〔2023〕003号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3-04-06 16:41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违法事实:1.24011工作面运输顺槽胶带运输机机尾向外30m范围内紧急停车拉线开关未敷设在人行道一侧;2.矿井在用ZH-30化学氧自救器约有80余台出厂日期为2019年1月份,截至目前已过期1年零1个月;3.2022年年度教育培训经费提取109.35万元,用于安全培训的费用仅35.79万元,未达到规定的40%。

处罚依据:违法行为1和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进行处罚;违法行为3依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八条“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符合本规定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禹州枣园煤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