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郭栋、秦永涛、高欣波、王旭峰四人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冠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郭栋、秦永涛、高欣波、王旭峰四人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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