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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应急罚[2022]13号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2-09-22 16:23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违法事实:1、未履行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责。2、未履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职责。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行政相对人名称:自然人

处罚内容: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