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1、未履行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责。2、未履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职责。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行政相对人名称:自然人
处罚内容: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