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第一项违法行为:作业区域加油机静电释放装置接地线断开,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第二项违法行为:油罐区卸油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行政相对人名称:许昌金利石化有限公司梨园加油站
处罚内容:第一项违法行为处人民币捌仟元(8000.00)整罚款,第二项违法行为处人民币捌仟元(8000.00)整罚款,两项违法行为合并给予你单位人民币壹万陆仟元(16000.00)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