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1.矿井三采区轨道下山架空乘人装置第30架横梁与35架横梁之间没有急停拉线;三采区轨道下山提升绞车与架空乘人装置没有实现电气闭锁;三采区轨道下山提升绞车松绳保护一端不起作用;三采区轨道下山采用摆杆挡车栏,不能实现常闭状态;二1-13130风巷刮板输送机没有设置信号及通讯装置;三采区皮带下山与二1-13130机巷交叉口安装的2道风门,未实现连锁且未安装风门开关传感器;三采区皮带下山机尾段急停拉线没有敷设到机尾张紧滚筒处,且机尾、改向滚筒处没有设防护栏;副井井口北码正在运行的电瓶车没有撒砂装置。2.三采区皮带下山、二1-13130风巷、二1-15010机巷、三采区总回风大巷皮带输送机机头、机尾处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三采区变电站门口未悬挂警示牌。3.2022年1月份矿井隐患排查(自查)中排查出二1-15010采煤工作面机巷胶带运输机机头处烟雾监测装置失效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照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排查治理情况。4.矿井综合维修厂、东井设备加工厂、通风设施加工厂电焊动火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处罚依据: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一矿
处罚内容:1.处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罚款;2.处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罚款;3.处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的罚款。4.处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的罚款。共计处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260000.00)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