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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应急罚〔2022〕6号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2-04-25 16:04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违法事实:第一项违法行为:企业未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第二项违法行为:企业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处罚依据:第一项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的规定;第二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长葛市金源纸业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第一项违法行为:企业未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处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罚款;第二项违法行为:企业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处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罚款。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