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第一项违法行为:企业未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第二项违法行为:企业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处罚依据:第一项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的规定;第二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长葛市金源纸业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第一项违法行为:企业未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处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罚款;第二项违法行为:企业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处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罚款。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