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油性漆调漆间、喷漆室未安装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行政相对人名称:禹州市新光铸造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油性漆调漆间、喷漆室未安装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行政相对人名称:禹州市新光铸造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