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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许)煤安罚〔2022〕012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2-07-26 16:1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违法事实:1、西翼轨道上山架空乘人装置75#-100#横梁之间,有10架横梁安装的急停保护拉线位置远,乘坐人员伸手不能触及到,不能正常使用。2、2021年教育培训经费总额为504.7万元,使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为68.3万元,占教育培训经费的13.5%,低于规定的40%。3、21051东工作面机巷挖装机存在较大危险因素,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违法行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2依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符合本规定的”。违法行为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省许昌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内容:违法行为1罚款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违法行为2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违法行为3罚款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合并处人民币肆万玖仟元整(¥49000.0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