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企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冷轧车间1号配电室、2号配电室、空压机、退火炉等生产场所内,分别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行政相对人名称:长葛市伟锦宏达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