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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应急罚[2022]7号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2-06-07 16:05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违法事实:未按要求如实记录 3 名新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愉君发品(许昌)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款第四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 15000 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