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未按要求如实记录 3 名新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愉君发品(许昌)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款第四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 15000 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