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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许)煤安罚〔2023〕002-2号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3-04-10 16:42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违法事实:矿井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2022年7月13-14日改扩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没有开展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

处罚依据: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