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第一项违法行为: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项违法行为:油罐区卸油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大桥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长葛葛天路加油站
处罚内容:第一项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万贰仟元(22000.00)整罚款,第二项违法行为处人民币捌仟元(8000.00)整罚款,两项违法行为合并给予你单位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