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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应急罚〔2022〕12号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2-09-15 16:22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违法事实: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行政相对人名称:鄢陵县一分利加油站

处罚内容: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00)整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