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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应急罚[2022]14号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2-09-27 16:23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违法事实:2022 年 8 月 17 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长葛市达盛金属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1、卷扬机钢丝绳未定期检查或更换,未记录检查和更换信息;2、铸造车间现场未采取严格控制人数的措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相对人名称:长葛市达盛金属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