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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应急罚〔2022〕4号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2-03-31 15:54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违法事实:第一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第二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的规定。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许昌华日轮胎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第一项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罚款,第二项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罚款,两项违法行为合并给予你单位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