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在经常使用的六架电动单梁起重机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行政相对人名称:许昌精智机器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