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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应急管理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3-08-24 16:4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一、2021年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基本案情:2021年4月21日至4月22日,许昌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1名电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同时,该公司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处理依据及结果: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第三十八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肆万元罚款。

案件评析:通过对该企业以上2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可以看出,许多企业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记录不按照要求记录,且不知道向从业人员通报,这是许多企业目前普遍存在的现象,该行政处罚案件对以后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案例二

基本案情:2021年6月17日至6月18日,许昌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的规定在重点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

处理依据及结果:以上行为违反《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壹万元罚款。

案件评析:企业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地方性法规的学习贯彻也不能忽视。

案例三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23日至24日,许昌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矿井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己15-17-13050工作面区域防突钻孔设计中个别孔底间距以有效影响半径4米为准,实际施工极易出现空白带,查实际钻孔剖面图,第一个500米评价单元中H32-10这一组钻孔已经出现1.6㎡左右空白带,没有控制整个回采区域煤层。

处理依据及结果:以上行为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采取井下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穿层钻孔或者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整个回采区域”的规定。责令***矿己15-17-13050工作面停产整顿2天,处伍拾万元罚款;矿井负责人处叁万元罚款。

案例评析:煤矿企业必须加强瓦斯重大灾害治理,抓实抓牢瓦斯灾害超前治理和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现场落实,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狠抓过程管控,切实解决瓦斯治理不到位的问题。

二、2022年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基本案情:2022年7月19日,许昌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年度执法计划对***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油罐区卸油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理依据及结果: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叁万元罚款。

案例评析:自《安全生产法》2002年出台以来,均要求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绝大部分企业均已规范,企业不要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该项事项不会检查而执行不到位。

案例二

基本案情:2022年6月30日,许昌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年度执法计划对***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作业区域加油机静电释放装置接地线断开,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油罐区卸油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理依据及结果: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壹万陆仟元罚款。                          

案例评析:本案中,***公司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给企业经营、公司员工安全带来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切实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案例三

基本案情:2022 年 8 月 17 日,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工贸“百日清零”专项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卷扬机钢丝绳未定期检查;铸造车间现场未严格控制人数。

处理依据及结果: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贰万陆仟圆罚款。

案例评析: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工艺中,钢丝绳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如果钢丝绳未定期检查或者更换,一旦钢丝绳断裂,大量高温熔融铝液便瞬间落入水中发生爆炸。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同时铸造车间现场需要控制无关人员进出,是从减小事故规模的角度所考虑的。“卷扬机钢丝绳未定期检查或更换,未记录检查和更换信息”和“铸造车间现场未严格控制人数”均为铝加工(深井铸造)七条重点整治事项内容,此类企业需加强安全管理水平。

三、2023年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基本案情:2023年4月26日,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冷轧车间1号配电室、2号配电室、空压机、退火炉等生产场所内,分别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理依据及结果: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壹万玖仟元罚款。

案件评析:在生产经营中存在危险因素的地方,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对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保障,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案例二

基本案情:省工信厅联合市应急管理局在对***煤矿检查时发现己15-17-12120采煤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上有煤泥,检查清理不及时;2己15-17-12120采煤工作面T0、T1甲烷传感器悬挂位置距顶板距离超过300mm;粉尘传感器挂在巷道上帮;己15-17-12120综采工作面机巷皮带烟雾传感器吊挂在驱动滚筒下风侧17m处。

处理依据及结果:以上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肆万伍仟元罚款。

案例评析:安全设备在预警设备异常、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由于安全设备点检、维护、保养不到位、安全防护设备失效等问题造成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企业一定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案例三

基本案情:2023年7月14日许昌市应急管理局在对***公司油库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未按照GB30077表2的要求配置,缺少防静电内衣、防化手套、轻型安全绳)。

处理依据及结果:以上行为违反《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应急救援职责:(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贰万元罚款。

案例评析:油库汽油是易燃烧和爆炸的液体,火灾危险性极大,若忽视消防安全,违规操作,极易引发燃烧爆炸事故,因此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必须配备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