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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应急罚[2022]10 号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2-08-09 16:20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违法事实:2021 年 4 月 15 日 12 时 30 分许,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三矿地面 3 万吨煤仓清仓作业时发生一起较大坍塌事故,造成 3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836.4 万元。经过事故调查发现,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三矿存在安全监管有漏洞盲区、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把关不严、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等安全隐患,并认定该事故属于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立案后经过进一步调查,确认该事故属于责任事故,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三矿对该事故负有责任 。

处罚依据: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
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 3人以上 6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 100 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一百万元(100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三矿

处罚内容:人民币一百万元(100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