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2021 年 4 月 15 日 12 时 30 分许,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三矿地面 3 万吨煤仓清仓作业时发生一起较大坍塌事故,造成 3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836.4 万元。事故发生后,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三矿未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制度、蓄意瞒报。后经事故调查认定该单位存在瞒报行为。立案后经过进一步调查,确认该瞒报行为属实。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规定,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 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政法〔2010〕137 号”文)“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事故发生单位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1.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 1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三矿
处罚内容:决定给予人民币二百万元(200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