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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应急罚〔2023〕4号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3-05-05 16:43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违法事实:1.矿井未编制矿井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也未组织演练;2.矿井未按规定对综采队职工进行煤矿防灭火教育和培训;3.矿井未按规定向许昌市应急管理局报送重大风险基本信息;4.矿井未将2023年1月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综采队职工通报。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一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