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1.矿井未编制矿井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也未组织演练;2.矿井未按规定对综采队职工进行煤矿防灭火教育和培训;3.矿井未按规定向许昌市应急管理局报送重大风险基本信息;4.矿井未将2023年1月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综采队职工通报。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一矿
违法事实:1.矿井未编制矿井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也未组织演练;2.矿井未按规定对综采队职工进行煤矿防灭火教育和培训;3.矿井未按规定向许昌市应急管理局报送重大风险基本信息;4.矿井未将2023年1月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综采队职工通报。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一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