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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许)煤安罚〔2022〕003号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2-03-31 15:5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违法事实:本机关于2022 年3月1日对 禹州枣园煤业有限公司 立案调查。经调查,禹州枣园煤业有限公司从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开始实施至2022年3月1日许昌市应急管理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时间总计6个月零1天,未按照法律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禹州枣园煤业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玖万元整(¥9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