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3年处罚案件
1、许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河南安平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违规从事安全评价行为的处罚决定
案件名称:河南安平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违规从事安全评价行为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许)安监管罚【2013】1001
行政单位:许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被处罚人:河南安平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该公司违规从事安全评价,违反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许昌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许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河南金友安全评价科技有限公司违规从事安全评价行为的处罚决定
案件名称:河南金友安全评价科技有限公司违规从事安全评价行为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许)安监管罚【2013】1002
行政单位:许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被处罚人:河南金友安全评价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该公司违规从事安全评价,违反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许昌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许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许昌市经济开发区龙正美发饰品有限公司职业卫生违法的处罚决定
案件名称:许昌市经济开发区龙正美发饰品有限公司职业卫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许)安监管职罚〔2013〕1 号
行政单位:许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被处罚人:龙正美发饰品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经查,龙正美发饰品有限公司未采取相应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致使三联机车间作业人员长期接触苯、甲苯、二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对职工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600万元。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龙正美发饰品有限公司贰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许昌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2014年处罚案件
1、许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天瑞集团许昌水泥有限公司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违法的处罚决定
案件名称:天瑞集团许昌水泥有限公司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许)安监管罚【2014】001
行政单位:许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被处罚人:天瑞集团许昌水泥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该公司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且包装车间粉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许昌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许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襄城县隆博建材有限公司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违法的处罚决定
案件名称:襄城县隆博建材有限公司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许)安监管罚【2014】002
行政单位:许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被处罚人:襄城县隆博建材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该公司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无检测系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许昌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许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河南灵山水泥有限公司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违法的处罚决定
案件名称:河南灵山水泥有限公司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许)安监管罚【2014】003
行政单位:许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被处罚人:河南灵山水泥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该公司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无检测系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许昌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2015年处罚案件
1、许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昆明千诺船舶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名称:昆明千诺船舶电子工程有限公司“11.04”一般高坠事故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许)安监管罚[2015]1号
行政单位:许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被处罚人:昆明千诺船舶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2014年11月4日,昆明千诺船舶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许昌卷烟厂项目部施工现场发生1起1人死亡的高处坠落事故。该单位从业人员袁某未取得登高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上岗作业,作业现场没有安全防护措施,安全监护缺失,没有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该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前)第23条第1款和第37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昆明千诺船舶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壹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许昌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